配偶无扶养权配偶一方探望子女是一项基本权利,当事双方对探望权的协商意见不一时,可诉诸法院,让法律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如果父亲或母亲不直接抚养孩子,则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子女。执行探访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