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婚生子女由其生母实际抚养,即与生母共同生活,则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承担孩子所需的一部或全部生活费用,直到孩子能够独立生活。这种负担的方式,应根据孩子的生父和生母的经济情况,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而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绝履行,而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抚养义务。
(2)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另一个人结婚的,如果继父愿意支付一部或全部孩子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对其生父的抚养费用。如果继父不愿负担,则不得对生父应付的抚养费进行减免。
(3)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将孩子送到另一个人收养,则在该儿童和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此时,非婚生子女由养父母抚养,其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其生父母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4)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子女和他们一起生活,也就是说,在请求实际抚养孩子时,可以与生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失败,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处理。法庭应当根据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并考虑到双方的具体情况,决定由何方抚养。如果非婚生子女具备了鉴别能力,那么非婚生也应该进行咨询。如果法庭经过审查认定,非婚生子女由生父实际抚养,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将承担孩子一部或全部生活费用或教育费用,直到孩子能够独立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