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者与借款行为之间的界限借款者因某种原因长时间拖欠不归还,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逾期不还,如果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财产,就不要乱花钱,不要赖帐,不要弄虚作假,真的打算偿还;还有一些人在打借条后伪造还款收条,骗说已经还清,仍然是借贷纠纷,不构成欺诈。

2.与以亏损躲债相区分的,如果确实是集资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了躲避债务,仍然属于财产债务纠纷。该诈骗犯为了达到其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办企业、捞钱而逃,有着本质区别。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两者都使用欺骗,后者也可以取得财产利益,二者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对象,存在差异。诈骗罪是指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假扮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招摇撞骗活动,危害国家机关威信,危害公共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诈骗行为不仅包括财物(但数额有限),还包括工作.职位.身份.荣誉等,属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如果罪犯假借国家工作人员的公私财物,不仅侵犯了财产权,而且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牵连犯,应根据侵害对象、侵害主体、危害程度,对其从重处罚。假冒伪劣行为如数额较小,而对国家机构的威信造成严重损害时,应当认定为欺诈罪;反之,定为欺诈罪,严重侵犯了两个客体,一般说来,依照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4.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欺诈犯罪的界限本法在其余各节分别对筹资欺诈罪作了规定.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三种欺诈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是一致的,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客体等方面存在区别,比较容易区别。本条款因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欺诈犯罪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是要立即释放,同时将执行情况告知检察院。不过,公安局仍可继续侦查,或监视居住。欺诈犯罪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犯罪行为,我们既要清醒地认识,又要避免自己误入受骗的陷阱。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