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贿赂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贿赂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佣金等违法行为。单位受贿犯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机构、机关、团体。不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机构、机关、团体,还有集体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企、私营公司等,与单位受贿行为不同。单位受贿罪的主观表现是直接故意。在实务中适用本条时,要注意单位如无行贿的故意,而以敲诈为目的向国家机关、国营公司、企业、机构等机关工作的人,国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对从事公务的人员以非国有公司、企业、机构、团体财物的,不得认定为单位行贿。此外,在追究单位行贿罪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注意贿赂行为导致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实际生活中对于贿赂罪,有的案件有可能属于单位行贿,这是属于双重法制的情况,也就是说,对于单位和对个人而言都是需要进行处罚的单位,使用经济方面的处罚和罚款,罚款是根据犯罪数额来确定,数额在1~5倍。扩展阅读:犯单位行贿罪如何处罚个人行贿罪如何量刑?什么是个人受贿犯罪的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