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捕,检察院于7日内作出决定,批准逮捕的案件卷宗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期限2个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3个月内审理判决,如案情复杂,每一步都可以延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