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决定权应归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在审查起诉和侦查期间,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逮捕的,应当依法决定逮捕。在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的权利。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公共安全部门不具有逮捕的权力。拘捕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应当交付公安机关执行。总之,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对有重大嫌疑的嫌疑人,可以予以刑事拘留。三天后,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批准,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检察机关经批准后,审查合格。接到逮捕通知书后,公安民警向犯罪嫌疑人出示逮捕证,并让其签名确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逮捕的权限划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