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仅仅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与是否起诉并无必然联系。根据《刑法》,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对于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并将“有逮捕必要”具体化为六种情况,即:可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造成破坏、伪造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共谋的;可能自杀或逃走的;可能实施报复行动;妨碍其他案件的侦查;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情况。对于没有这种情况的嫌疑人,检察机关完全有权不予逮捕。该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如果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