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责任如下:
(1)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其从事民事活动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能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如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3)对被监护人造成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履行监护责任时,监护人可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赔偿金由被监护人的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被监护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