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违法性地多生一个孩子的,按双方上年所得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与配偶以外的人生育的按六到八倍征收;每多生一个孩子的,按三倍征收。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违法者,社会抚养费按前一项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执行:

(1)实际收入大大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不能核实,按当地人均收入的四到六倍;

(2)违法乱纪多生孩子后不及时举报一年不到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到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到六倍;

(3)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列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的,按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乱纪前后隐藏.转移财产,按总收入的四到六倍征收;

(5)拒绝支付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绝终止妊娠或逃避计划生育管理而导致非法生育的,按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如果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酌情确定计入倍数。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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