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子女抚养费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提出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变更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首先,同住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其次,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儿童的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

四是要变更其他正当理由。

此外,离婚后,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探视权,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若对方长时间不让你探访,剥夺你的探视权,严重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这种情况同样可诉诸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总而言之,在双方或子女的某些情况与离婚判决时的情形足以影响到该子女的利益要求时,可以更改抚养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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