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以监禁,但必须提出担保人或保证金,以保证被担保人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及随传随到。押金保证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的一种担保形式,它并非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种处置措施。如被担保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将保证金退回给被担保人或其家属。对于被担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及保证金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56条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没有执行机构的批准,不得离开所住城市,县;
(2)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被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没收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退还保证金。从总体上看,在取保候审到期前,执行机关将及时通知决定机关,然后取决于是否要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而且这也是取保候审期满后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