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条监护人除受监护人的利益外,还应履行监护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监护权由监护人依法行使,受法律保护。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义务或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造成被监护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