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是为监督、保护未成年人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这就是指承担监管、保护义务的人叫做监护人,而监督和保护的人叫做被监护人。监护权通常由与被监护人有密切联系的人承担。依据民法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应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者,其监护人应由具有监护能力者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姐;有亲缘关系的亲戚,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来承担。村委会同意了。
(三)担任被监护人代理开展民事活动、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并承担被监护人所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该法同时规定,监护人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以外,不得任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