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与母亲生活在一起。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
(1)患有长期未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
二、父母双方约定两周以下子女与父方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许可。
三、对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儿童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儿童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4.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
五、父母双方对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其意见。
6.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允许。
7.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金额。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支付。
9.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产抵消子女抚养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抚养方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核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证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允许。
11.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为子女18岁。16岁以上不满18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仍在学校就读的;
(3)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