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派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指定。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指定监护:
1.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无近亲或近亲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可在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在其近亲.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如果近亲之间就谁是监护人,相关单位.组织可进行调停并从其中指定监护人。采用指定监护方式设置监护的情况,如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定的判决,如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