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可以根据以下情况更改或终止。

(一)监护人的变更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经诉讼撤消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被取消,由法律规定监护人单独确定。因此,撤销监护制度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销新监护人,这实际上就是监护人的变更。《民法通则》第18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指定监护人后,不得更改。如有违反,由原指定监护人及变更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权的终止,监护人设置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造成监护不必要的存在,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导致监护权终止的原因大致有如下:

1.受监护未成年人已达到一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恢复健康,并且法院已经决定撤销监护。

3.监护人的死亡。总之,监护人变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单位.组织自行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影响或干预。关于更改监护人所需费用,原则上无需监护人变更费用,但如有诉讼程序,则按有关的诉讼费用标准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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