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以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一千元。
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程度、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数额。保管员应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之专门帐户。
二、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保释:
(一)可判处控制.单独实施附加刑或拘留;
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导致社会危害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并不导致社会危险的;
(四)拘留期结束,案件尚未结案,需要取保候审。保释将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68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49条担保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案件无关;
㈡能够履行担保义务;
㈢享有政治权利,不受个人自由的限制;
(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第十七条担保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监督被担保人遵守本法令第七十一条;
(二)发现被担保人可能发生或已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如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之情形,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者,可向担保人处以罚金。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没有执行机构的批准,不得离开所住城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
(三)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下列一项或多项规定:
(一)不允许进入特定地点;
㈡不得与某一人会面或通信;
㈢不得进行任何具体活动;
(四)将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管。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有区别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对其进行拘捕的,并视情节轻重,重新缴纳保证金。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对嫌疑人.被告人先行羁押。
实务上计算保释金的金额,需要当事人根据情节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保释金的起始点是1000元,未成年人是500元。但也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情节、性质等,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最后确定保释金金额。如计算不清楚,可向网上律师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