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们国家对行政备案的法律实务还在探讨,作为律师,在行政诉讼中遇到的行政备案越来越多,目前没有法律可依,通过办案经验,做了一些思考和归纳整理。但是行政备案是有别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

  行政备案的行政约束条件也相对宽松得多,行政备案是一种告知行为,目的在于实现行政机关掌握一定的信息,为日后决策提供依据。具体情况请看以下三个法律文件:

  国办函〔2021〕68号《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认为:“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实现管理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要求备案。”“全面梳理行政备案事项,编制并公布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没有法定依据的,原则上要全部取消,实现清单之外无行政备案事项。对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的,要坚决清理纠正。”

  国发〔2004〕20号《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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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备案的行政约束条件也相对宽松得多,行政备案是一种告知行为,目的在于实现行政机关掌握一定的信息,为日后决策提供依据。具体情况请看以下三个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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