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诉刑事案件立案六个月,在法院不进行审理的情况下驳回是合法的,你可以上诉。
2.自诉刑事案件立案后,没有足够的罪证,法院可不进行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自诉人的起诉。
3.就公诉案而言,法院对起诉中所述罪行事实明确提出指控,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副本,应决定开庭审理,而公诉机关根据这些立案材料是否可成立对被告人的指控,不应列入法庭前审查。这就是说,公诉案件的审前审查程序是一种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必须通过开庭进行,也就是,最后有罪或无罪判决必须经过开庭审理。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法)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对刑事自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程序与这方面有很大不同,法庭在自诉案件中可以分别处理以下情况:(1)对罪行事实清楚且有充分证据的案件,应开庭审理;(2)对无罪证明书的案件,如自诉人不能提供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销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3)对已立案且经审查无罪证的自诉案件,在说服撤回起诉或驳回起诉之后,自诉人又提出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新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法院应予以受理。可见,自诉案件的审前审查程序有实质内容,其审查结果既可以作为是否开庭的决定条件,又可以直接导致不起诉。也就是,如果自诉人提出的控诉证据达不到确实.足够的程度,并且无法补充证据,在说服自诉人撤销诉讼无效之后,法院可以直接驳回起诉,而无需开庭审理。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九条
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二)被告人死亡的;(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