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47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陆林,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孟俊杰,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治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英雄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勤荣,市长。

出庭负责人王x,常务副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自奋,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系该市司法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晓飞,山西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陆林因诉长治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行终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审查过程中,刘陆林书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刘陆林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陆林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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