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事项的确认应在与委托人签署协议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但在实际鉴定实践中,往往要比这一规定的时间长一些,有的到四十五天,或两个月。所以,在鉴定会结束后,实际通知时间为准。
2.如委托鉴定的内容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检验程序耗时较长,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延长,一般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两个月内,应该是一个已延长的鉴定期限。如鉴定人再拖时间过长,如无其他特殊情况,应属超时鉴定之违规。病人及家属应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就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鉴定期间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应计入到鉴定期限。如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及时、充分地提供鉴定材料,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应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