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笔迹鉴定的申请应由谁提出,应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分配。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达到了证明借款关系成立的条件,或者证明了借条系被告的书,履行了举证责任,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名,则由被告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原告自己无法履行证明责任,那么,首先应由原告本人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从而完成其证明责任。当原告写完借条为被告签署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提出抗辩,证明责任才按法律发生转移,由被告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整件事总结起来,如果是一份遗嘱的复制件,那么也可以用来进行笔迹鉴定,只不过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不如原件,因此,如果是司法鉴定就会要求使用原件进行鉴定,司法鉴定就更具权威性,笔迹鉴定结果将对整个案件产生影响。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