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对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追究的案件。受害人对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有证据证明其曾提起公诉,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受害人如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A.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审决定通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受害人也可不经投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