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审查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必须按照立案条件进行审查,主要是要确定被告是否明确。是否存在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否可以交付法院审理等。(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审理;(2)没有犯罪证明的,如果自诉人提出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己起诉或裁定驳回。
(二)案件审理自诉案件的初审程序,基本上与公诉案件相同。但是由于自诉案件主要是轻刑事案件,它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因此,刑事诉讼法在审理过程中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1)告知后处理的案件,受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罪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只由法官单独审理。(2)对于告知才处理的案件,受害人提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出具调解书,调解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犯被告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侦查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与被告自行和解,也可撤销自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记录在案,一般应予准许撤销请求。除非撤销后,自诉人不能对同一件事提起诉讼,除非有正当理由。(4)在开庭时,自诉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依法传唤,或在未获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应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