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对其造成伤害或歧视。如果生或母亲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应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直到孩子能够独立生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根据孩子的利益及双方具体情况作出裁决。在哺乳期间的孩子,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如果父母条件良好,母亲同意,也可以由父亲抚养。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子女,应当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将未成年的孩子送去抚养,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

1.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属于非婚生。

2.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原则上双方经协商,由谁抚养。

3.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4.不赡养一方一直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对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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