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知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知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受理的案件。具体地说包括:1.侮辱.诽谤案件,但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3.虐待案件;4.侵占案件。
(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轻,可处以3年以下监禁和拘留.管制等较轻处罚的情况。受害人提供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1.轻伤案件;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讯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件;6.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案;但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构成严重危害的,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8.根据《刑法典》第4章.第5章所述,被告可被判处3年监禁以下的案件。上述八起案件,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该案件证据不足.可以经公安机关受理,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而侦查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刑事责任不予追究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书面决定而不加追究的案件。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综上所述,自诉经济案件只要在范围内那就可以报警处理,但是对于这一案件也有立案标准,一般要达到一定数额才可以立案,因此,案件在处理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只要合法就能保证自己的利益。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