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尚未出生就分手的情况下,如果是已婚夫妻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那么自然也不存在抚养权问题,但如果是同居男女朋友关系,则双方分居,这就牵涉到将来子女的抚养权。因为小孩生下来,并且起诉前大部分都是随女方生活,所以在后来的诉讼中,判决女方离婚的可能性很大。
(二)未满两岁且未满两周岁的孩子,更有可能判给母亲,但也不一定判给女方。如果妻子有以下情况之一,就可以随父亲生活:①患了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让孩子同住在一起的;②在父母不能赡养的情况下,有抚养条件不能赡养子女的;③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随母亲生活。
(三)两岁以上不满十岁的子女分离的、超过两岁或十岁以下的未成年女性,父方和母方都要求与他们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优先考虑:1.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2.孩子们在他们的生命中过长,居住环境的变化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子女;4.孩子与他人共同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如果对方患了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则不宜与子女共处。(四)子女在十岁以上分居的对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于抚养权产生争议时,通常由子女自行决定与谁共同生活。
《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