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条件是指在立案过程中有必要的必要要件。这是判定立案决定正确与否的基础。《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即进行审查,认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该条指出,立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实际情况,即存在犯罪事实或嫌疑犯。
2.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件必须是对其进行刑事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行为,只有在这类犯罪事实确实要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会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