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诉人(代通知人).被告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成自诉人或代为告知人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指控的基本事实应说明被告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应当写明所指称的罪行和法律依据,要求民事赔偿的,应当写明赔偿的具体金额;
4.证据名称应写出被控证据的名称和证据来源。如果有证人,应写上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5.诉状中应写明送达法院及书面通知的时间,由自诉人或者告知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对于两名以上被告提出通知的,应当按被告人数提供自诉副本。简言之,自诉案件中受害人如要追加被告,最好是在首次提起刑事自诉时,才能确定其特定身份信息,虽然后来也可以追加被告,但受害人必须向法院证明他当时并不知道还有其他共同侵权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