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协议不能随意反悔现在,很多夫妻为了避免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特别是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同意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必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就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但是,存在的问题是,有些人在登记离婚后,并没有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者拿到离婚证后对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反悔。例如,有些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而另一人在三个月内搬出去。可以离婚的对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意按照协议履行。如遇此情形,当事人一方可以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定协议并不是儿戏,一般来说,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由当事人履行协议。另一种情况是,当初离婚登记时自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例如有些人为了能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一切财产。但离婚后又反悔,越想心里越来越不平衡,于是到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对此,《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当按照民事合同处理。夫妻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反悔财产,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在离婚分割财产中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由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首先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由于属民事合同,双方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不可随意反悔;其次,时间限制在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段时间则不受保护;最后,在这一期间内,有几种情形可以支持当事人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离婚分割财产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除此之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这就是说,再分割财产的条件比较严格,而且对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的举证也比较困难。因此,当事人在离婚登记时,对于财产的处理,要知道,一旦签订了协议,协议就会产生法律效力,所以订协议要三思,切忌一时冲动。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起诉离婚(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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