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所得(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2.《婚姻法》第二第十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1)一方投资于夫妻共有财产(2)一方实际或应得的住房津贴;(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入(2)实际获得或应得的住房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获得的抚恤金.破产安置补偿费3.《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并明确表示赠与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4.《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入,夫妻共有财产5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附有物和自认增值。婚姻法律解释第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的购买是双方父母的出资,如果财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不动产可以被认定为双方按照其父母出资的份额按份共有。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夫妻二人离婚的原因、男女双方的一些实际情况来处理离婚财产,离婚财产本属于夫妻两人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对共有财产拥有处置和分配的权利,所以,人民法院在处理时也非常谨慎,因为法律没有对每一对夫妻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具体如何处理,法院到底会怎样处理也要根据个案进行分析。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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