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财产的分配一般是均等的,但以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为原则。
婚姻家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在《婚姻法》第四十条中,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年人.承担较多义务的人.离婚时,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而另一方应得到赔偿。
2.《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㈠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如有婚外情,符合以上两种情况,女方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上海市法院很少会裁定离婚中有精神损害赔偿,除非是因为有家庭暴力.遗弃重婚等因素.如仅因婚外情而导致离婚,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在分割财产时才会照顾无过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