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恶意转移财产进行定义方面,有一定的法律限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即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其中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条第一款(六)项处理:
(1)法律文书产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不能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阻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书、调解书及付款令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