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双方不能就房屋的价值和归属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给予许可;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价对房屋进行估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对方补偿;

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法律惯例一般是:能够实际分割使用共有房屋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于无法分割使用的,可以以另一方为代价获得赔偿。决定分房给哪一方时,要考虑双方的住房状况.要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当双方条件相等时,应当照顾女方。

总之,如果夫妻离婚后不同意分割财产,民政局又无法调解,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在准备离婚财产起诉书中,明确了被告,写清共同财产的明细及分割办法,并阐述了有关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要求律师的,还应将律师费和诉讼费交被告来写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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