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是夫妻一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诉讼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提起离婚诉讼必然导致财产关系和抚养关系,因此离婚诉讼实际上是解除了婚姻关系,财产及子女抚育三诉合并。另外,从外因角度看,离婚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离婚诉讼即为上面所述的本诉合并;狭义的离婚诉讼是单独的解除。离异诉讼在我国属于广义的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紧紧地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得超度请求判决。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往往要求除被告要求之外。如原告起诉仅要求离婚,对财产和子女抚养费没有提出要求,被告在诉讼中要求财产和子女抚养费;原告仅要求一部分财产,被告对另一部分没有提出要求,因此提出了要求;原告要求分割索赔,被告还欠债,请求共担,等等,能否以反诉方式处理被告的请求?意见有分歧,有的认为应以反诉方式处理,因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绝不能超越原告的诉讼要求,如不以反诉方式处理被告的要求,将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要对被告的请求进行实体处理,只有反诉处才是恰当的。

本文认为:第一,从诉讼的精神出发,离婚诉讼中所涉及的三方面是不能分离的,这是一种典型的诉的合并,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官不享有这一权利。除非双方同意,否则可以分开。也就是说,不管原告是否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主动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费和财产三个面方来审理,被告的请求不起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被告提出了人民法院应当审理,不提出也应进行全面审理。

而在离婚诉讼中,解除婚姻关系并非难事,大家争论的焦点大多集中在财产分割上,若有财产分割之争,请各位在此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否则以后再提的话就更麻烦了。"

相关法条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集成第11条,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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