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拥有,部分共同拥有。本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薪金、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有同等的权利。
第1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夫妻一方所拥有的财产:(一)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四)由一方指定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