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的房子。
所谓夫妻共同拥有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最典型的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和共同受赠或继承的房屋。按照《婚姻法解释第2条》第19条:“婚前承租一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果一方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父母出资购买房子时,《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婚前行为与婚后行为有区别对待:当事人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一方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双方不能就房屋价值和归属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当事人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㈡当事人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经估价机构按市价对房屋进行估价,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㈢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按照一方提出的拍卖申请,将所得价款分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