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的婚姻法还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的处理方法认为嫁妆是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赠与行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拥有:(一)工资;奖赏;㈡生产、经营所得;㈢知识产权收益;㈣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应归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一方应享有:(一)配偶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用;(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四)由一方指定使用的生活用品;(五)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因此,如果在登记结婚前所作的陪嫁应当认定为女方家庭对女方的个人婚前赠与,如果在登记结婚后,如果是在登记结婚后,女方家庭没有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个人赠与,就应当承认,这是一种夫妻共同赠与,应确认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对这种嫁妆有特殊约定,就应当根据约定确定该财产的归属。综上所述,离婚后将涉及财产的分割,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必须先确定,属于个人财产的对方一般不能分割,而且一般情况下属于共同财产的,都要共同来分割,因此,不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就会有很大的差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