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取得房产证,事实上一方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归一方所有。由于抵押行为而与银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所有权的归属并无直接必然的关系,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是毫无疑问的,同样地,对于银行的负债,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私人债务。如果结婚后还贷款,无论是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都可以被看作是一方个人的债务。所以,如果离婚对方要求分割该财产,另一方只能获得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银行支付的一方借款金额的一半。
因为房子的特殊性质,可以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升值,对升值部分进行分割,因为房屋的购置在结婚之前,它的升值虽然发生在婚后,但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从增值部分是否作为一种投资或收益性行为来考虑,因此,对增值部分,另一方无权获得。此外,如果婚姻期间为房屋装修等,则为夫妻存续期间的一种投入,应由房屋取得人向另一方支付装修款的另一半"。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