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夫妻无权分割时,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有.部分共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配偶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夫或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第三人知悉的,以夫或妻一方全部财产清偿。婚姻法律规定下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的收入;(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五)应归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他情形,(一)配偶一方的财产;(二)配偶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而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配偶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门用于居住的物品;(五)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高等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个人财产应当分开.夫妻共有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其中有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相抵触,已不再适用,余下的各项仍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依据,具体包括:1.夫妻对财产归谁以书面形式约定,或者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口头上同意,在离婚时按照协议处理。但是逃避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从一方或双方的劳动获得的收入和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财产(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3)一方或双方因知识产权而获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如承包.出租;(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以及(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复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退伍军人所得的复员费.结婚时间超过10年的转业费,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退伍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生产补助费,均归本人所有。4.夫妻分居两地分开管理.所用结婚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各自单独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分得财产之间有巨大差异,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偿另一方。这一条,我觉得不太公平,比如一方的财产是5,另一方的财产是3,2的差价2,财产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成5,就变成3,是不公平的。登记结婚,没有共同生活,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处理中,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出资取得.各自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6.一方婚前个人拥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经营,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8年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条与这种解释相抵触,因此不再适用)7.很难确定是否存在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不能举出确凿证据的,人民法院予以审查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8.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是平等的。依据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及财产来源等情况,在具体处理上可能会有差异。私人拥有的,属于私人的,通常是私人拥有的。9.一方以夫妻的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被占有财产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入伙财产价值一半的赔偿。
(这里立法者已明确考虑到5-2=3的问题)10.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配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被分割的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财产价值一半的赔偿。11.离婚时,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利可图的养殖、种植业等,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12.双方婚后8年内婚前一方所有房屋均已整修.装修.原定拆,离婚时未变更产权,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价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赔偿另一方;已进行扩展的,应当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不应只限于8年)13.对于不适宜分开使用的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应根据双方的居住条件和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一方拥有。被分割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赔偿。当双方条件相等时,应当照顾女方。14.婚姻期间所居住的房子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没有住房为理由请求暂住的,经核实事实,可以给予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如果一方没有住房,在经济上确有困难,拥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与我国有关的离婚当事人双方,如果是自己的财产分割,则应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离婚处理。有关这类离婚财产不能分配,我国法律规定,这种离婚财产只能由夫妻双方按照财产的具体情况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