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无产权证,即离婚时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主要是指作为买受人未支付全部购房款而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离异时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主要是指按照福利性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即部分产权房。《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双方对于未取得所有权或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如双方对上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但有争议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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