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无产权证,即离婚时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双方对有争议的房屋都不拥有所有权,双方均无权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但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和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取得房产证后的归属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参照抚养子女一方,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哪一方居所使用,而且无法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