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对所有权不存在争议的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予以准许;经估价机构按市价对房屋进行估价,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对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对其收益进行分割。(二)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房屋全部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房屋仍归对方所有,在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部分,由房屋所有者折价赔偿另一方,例如一方在装修后花费50万,在装修完成后,房子增值300,000,总价值800,000,那么升值的300,000应该平分;如果已经扩大,扩建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三)婚前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果一方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四)根据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当事人在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父母明确赠与双方的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五)离婚时,双方对于房屋未取得所有权或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存在争议并协商不成的,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一般根据实际情况,如哪一方负责抚养子女等因素判决由哪一方当事人使用。如果双方对该房屋拥有全部所有权,且有争议的,可另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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