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一方在城镇户口注销时,应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方在户口迁出后未落户,有固定住所的,由该地区人民法院管辖。无固定居所的,户口迁出不满一年的,由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配偶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配偶离异超过一年,则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可以说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在异地起诉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