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情节较重的,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被处以罚款。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未缴或少缴已扣,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前两款以上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如果存在第一款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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