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量的网络欺诈看数额定,超过3000元就可以立案,按诈骗罪处罚;如金额小于3000元,将不构成诈骗犯罪,将被治安处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审议,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1年2月21日召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为了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务需要,现对办理诈骗刑事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进行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量实在是惊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

相关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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