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案件原告必须出庭,有合理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被告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离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代理人,也应亲自出庭。由于离婚与否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必须由自己来决定,即使原告聘请律师为代理人,而且特别授权律师,对于财产部分,律师也只能对原告进行处分,无权对身份关系方面的权利进行处分,如不能代替当事人同意离婚。如原告本人未出庭,法庭将按撤诉处理。撤销后的6个月内,原告无权以同样的理由提起离婚诉讼,除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中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其意愿外,仍须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原告因自然灾害不能到庭等客观原因,一般情况下原告身患重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被传票,如果无故拒不到庭,中途退庭,有权对其进行撤诉,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经法院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