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邮。当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已得到确认,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但是在实际的诉讼中,仍然有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因为电邮只能显示收件人的邮箱地址,无法直接证明寄出人。2.手机短信、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在实践中已逐渐被认可。离婚案件中,越来越多的人把短信当作离婚双方的过错存在。3.MSN.QQ聊天记录是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交流方式,在离婚案件中发生的沟通方式主要有QQ聊天和MSN聊天两种,但这两种证据的搜集相对困难。
搜集网上聊天证据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聊天内容的证明,即聊天内容,以及聊天者个人的信息(昵称);并且这些信息一般都是假的,要借助收集到的互联网IP地址和上网使用的网络来佐证;第二,有证据表明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用来辅助证明网络聊天证据是安全可靠的;第三,IP地址.上网帐号等附属信息。从上述几个方面出发,聊天者可以与当事人对应。4.录音录像,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经常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在法庭上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例如,偷拍盗录行为违反了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擅自将监听器安装在他人住所以获取窃听的证据,还有擅自闯入他人家中进行偷拍、偷录等行为,这些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取证不成还可能导致自己被诉侵权,甚至涉嫌违法。
如确有必要,当事人可采取法律手段,如对双方交涉情况进行录音,拍摄对方在公共场所的举动,只要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拍出内容一致的材料即可作为证据使用。5.传真、传真件必须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以起到证明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