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以下五种具体情形:1)重婚或者与另一方同居。重婚指有配偶者在登记结婚或以另一方的名义同住。夫妻双方同住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继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两者都违反了《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原则,损害了严重的婚姻关系秩序。配偶一方重婚或者与另一方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抛弃家人。在《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致残、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使其家庭成员在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久性,经常发生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弃婴是指对其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样应负刑事责任。犯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人是夫妻一方,而受害人不限于其配偶,还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第一部《婚姻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构成规定了严格的标准,即“必须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这种程度可被视为家庭暴力,它排除了家庭成员之间日常争吵、偶尔的打闹和尚未引起后果的家庭纠纷。一方因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提出离婚,经核实属实,调解无效的,应予以支持。如果配偶一方长期对子女或老人施暴或虐待,遗弃子女、老人等,给其家庭成员造成身体、精神等方面损害后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3)经常出现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这句话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赌博、吸毒行为,而是要达到已成恶习并屡教不改的程度。作为例证,除明确列出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外,还应包括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危害的不良行为。离婚一方因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的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应依法予以支持。(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我们《婚姻法》这一款规定了两个要件:①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上的不和,不包括由于客观原因分居,如由于工作或出国留学而导致两人分居;②分居时间已满二年,并且这二年的分离时间应是不间断的,持续的,如果有中断,则两面两年的时间应从上一次同居之日算起。符合以上二个要件,经调解无效,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5)当事一方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民法典第20条规定,如果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婚姻家庭法规定:“一方失踪,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另一方应当予以离婚。”主要是考虑到失踪一方下落不明,无法履行夫妻的义务和家庭义务,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用本条款时要注意:①一方必须在法律上失踪,而不能在未宣布的情况下失踪。②在宣告失踪的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经过诉讼程序。因被告缺席,人民法院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审理无须调解,而可直接判决离婚。参考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另一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配偶一方婚后有法定禁婚症;(2)一方有生理缺陷,(3)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4)一方因其他原因而无法治愈;或违反法律,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犯罪行为。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