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律师.在办理案件时由其他人介绍;2.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财物.其他利益,3.未经批准,与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私下会面;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宴请;或参与由其支付费用的各种活动;5.借车.借车.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给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也可以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房屋等方面给予好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